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教育部简报〔2010〕第7期
2009年5月,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会前转发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半年多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本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传达会议精神,出台相关文件,召开特教工作会议。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多种形式会议传达文件及工作会议精神。北京、河北、湖南、广东及时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文件。同时,北京市于2009年11月上旬召开了第四次全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天津、河北、上海、河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份会议拟于近期召开。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湖南、宁夏、新疆等省份拟在2010年上半年召开。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也已在筹划中。截至2009年11月,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陕西等省份已印发有关做好特殊教育工作的文件。天津、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云南、宁夏等省份正积极协调推进文件起草工作。天津市计划在出台主文件同时,印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起草的《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确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为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不少地方提出了具体义教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并规划了残疾人高中和高等阶段教育目标。天津市提出,健全和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包含着丰富具体的实施目标。为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做出努力。
――提高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少地方提出量化指标,努力提高保障水平。河北省规定,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为普通学校的10至15倍;浙江省按普通同年级学生经费10倍以上拨付;四川省提出把特教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初中5倍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福建省按普通同年级学生5倍以上拨付;北京规定特教学校每年生均费用达到4400元;黑龙江省每年生均费用1000元。河南省义教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生3至5倍标准确定,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生2至3倍标准确定。
――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对残疾学生不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有的省份还制定了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具体补助标准。河北省提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1500元。福建省将义教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的“三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延伸至学前和高中,实现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生活补助水平。省级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到每生每月200元,寄午生每生每月1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金。有的地方补助金提高幅度较大。宁夏自治区决定由原来每年80万提高到500万;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特教专项经费1000万;上海市从2008年2500万增加到3500万;安徽省提出每年拿出500万彩票公益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为进一步落实“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其中,福建、河南、西藏等省份提出了10%,黑龙江省、浙江省确定了5%。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云南省准备在云南大学设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院(系)或专业;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新疆自治区计划5年安排597万资金用于提高特教师资水平,包括新增、改善或扩增特教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现有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全员培训和培训者的培训等项目。目前,50名教师在南京特师为期一年的培训已经开班。
――制定特教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安徽、重庆师生比拟达到1:4;四川盲、聋校师生比拟为1:5,培智学校为1:3.5;浙江盲、聋校师生比为1:3,培智学校1:2.5;黑龙江按1:3.1比例配备教职工;西藏按1:3核定编制;福建以不低于1:3的师生比标准核定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专任教师编制,并单独配备语言训练、物理治疗等康复教师以及保育员、生活教师等人员。必要的学校适当增加编制。
――努力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各地以提高特殊岗位津贴的方式把提高特教教师待遇问题落到实处。重庆市把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从10%提高到25%至30%;四川省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5%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从15%提到25%;北京市每位教师月均400元;河南从事特教工作10年以下的每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30%的津补贴,10年以上的提高到40%。
2009年5月,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会前转发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半年多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本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传达会议精神,出台相关文件,召开特教工作会议。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多种形式会议传达文件及工作会议精神。北京、河北、湖南、广东及时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文件。同时,北京市于2009年11月上旬召开了第四次全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天津、河北、上海、河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份会议拟于近期召开。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湖南、宁夏、新疆等省份拟在2010年上半年召开。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也已在筹划中。截至2009年11月,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陕西等省份已印发有关做好特殊教育工作的文件。天津、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云南、宁夏等省份正积极协调推进文件起草工作。天津市计划在出台主文件同时,印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起草的《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确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为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不少地方提出了具体义教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并规划了残疾人高中和高等阶段教育目标。天津市提出,健全和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包含着丰富具体的实施目标。为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做出努力。
――提高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少地方提出量化指标,努力提高保障水平。河北省规定,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为普通学校的10至15倍;浙江省按普通同年级学生经费10倍以上拨付;四川省提出把特教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初中5倍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福建省按普通同年级学生5倍以上拨付;北京规定特教学校每年生均费用达到4400元;黑龙江省每年生均费用1000元。河南省义教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生3至5倍标准确定,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生2至3倍标准确定。
――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对残疾学生不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有的省份还制定了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具体补助标准。河北省提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1500元。福建省将义教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的“三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延伸至学前和高中,实现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生活补助水平。省级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到每生每月200元,寄午生每生每月1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金。有的地方补助金提高幅度较大。宁夏自治区决定由原来每年80万提高到500万;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特教专项经费1000万;上海市从2008年2500万增加到3500万;安徽省提出每年拿出500万彩票公益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为进一步落实“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其中,福建、河南、西藏等省份提出了10%,黑龙江省、浙江省确定了5%。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云南省准备在云南大学设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院(系)或专业;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新疆自治区计划5年安排597万资金用于提高特教师资水平,包括新增、改善或扩增特教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现有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全员培训和培训者的培训等项目。目前,50名教师在南京特师为期一年的培训已经开班。
――制定特教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安徽、重庆师生比拟达到1:4;四川盲、聋校师生比拟为1:5,培智学校为1:3.5;浙江盲、聋校师生比为1:3,培智学校1:2.5;黑龙江按1:3.1比例配备教职工;西藏按1:3核定编制;福建以不低于1:3的师生比标准核定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专任教师编制,并单独配备语言训练、物理治疗等康复教师以及保育员、生活教师等人员。必要的学校适当增加编制。
――努力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各地以提高特殊岗位津贴的方式把提高特教教师待遇问题落到实处。重庆市把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从10%提高到25%至30%;四川省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5%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从15%提到25%;北京市每位教师月均400元;河南从事特教工作10年以下的每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30%的津补贴,10年以上的提高到40%。